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負責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公司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領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