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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唐律》中的名詞解釋
《唐律》中的名詞解釋如下:

略論《唐律》最初被命名為《唐律》。《唐律》自貞觀年間成書以來,變化不大。唐高宗即位後,對法律做了壹些個別調整。

主要是為了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的解釋問題,於是孫昌·無極等人撰寫了這部法律,並在世界上發表。這部法律就是《唐律》,也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律之壹。《唐律論》是唐代刑法及其註釋的匯編,也是中國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法典,共30卷。

《唐律疏議》作為壹部封建法典,具有濃厚的封建意識形態,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

《唐律略論》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點:壹是“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倫理與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規定,減輕處罰。例如,與隋法相比,貞觀法中的刑罰取消了92項死刑,人數減少到765,438+0,其他許多人都變得更輕。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較為簡單的法律。《唐律·第壹章名例律》作為現代法律的壹般原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剩下的17條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麽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