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四)有孕婦更衣室、浴室、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