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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是壹審還是二審?
發回重審作為壹審。

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第壹審程序。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再發回重審。

壹審上訴和二審的審理時間如下:

壹審上訴和二審審理將在壹個月到三個月之間進行。以民事案件為例,法院壹審後,對方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駁回上訴和開庭沒有期限,但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綜上,發回重審是壹審。發回重審是指二審法院對壹審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為壹審案件和終審案件。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