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帶薪年假的規定如下:
(1)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壹年可以休帶薪年休假;
(2)工作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雇員有權享受5天的帶薪年假;
(3)達到65,438+00年但不滿20年的,每年帶薪休假65,438+00天;
(4)滿20年者,每年帶薪休假為15天。
2.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的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本年度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二,對離職員工的工資支付有什麽規定?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和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其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3、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4.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員工工資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應向員工提供個人工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