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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第十壹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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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辦案人員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後,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移交涉案財物管理部門或者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並辦理交接手續。?

對公安機關采取查封、凍結、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後仍未保管的涉案財物,辦案人員應當在采取相關措施後24小時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和清單交由涉案財物管理人員登記。

第十三條因情況緊急,需要在提取後24小時內進行鑒定、識別、檢驗、檢查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後24小時內將涉案財物移交給涉案物業管理人員,並辦理交接手續。?

異地或者偏遠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案件的,應當在返回辦案單位後24小時內移交;行政案件涉案財產在提取後24小時內已經處理完畢的,可以不移交,但應當附具處理涉案財產的相關手續予以保全。

第十四條涉案財物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文書對辦案人員當場移交的涉案財物進行核對登記,並與辦案人員簽字。

對於缺少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必要事項記載不全或者實物與法律文書嚴重不符的,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可以拒絕接收涉案財物,並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相關法律文書、資料或者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