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名錄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醫療機構所用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等。
機構類別: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民營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
2、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社區醫院;
3、養老院、專科疾病防治、醫療保健;
4.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和中醫門診部;
5.內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中醫診所;
6、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
7.學校(幼兒園)醫務室;
8、藥店、眼鏡店等基層醫療機構。
法規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完善醫患溝通內容,加強對醫務人員醫患溝通技能的培訓,提高醫患溝通能力。
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要耐心解釋和說明,並按規定處理;對患者提出的有關診療行為的疑問應及時核實、核對,並與患者溝通如實說明情況。第二十條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根據患者的病情、不同的預後和患者的實際需求,突出重點並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溝通。
醫患溝通中有關診療的重要內容應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在病歷中,並由患者簽字確認。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醫療風險告知和術前談話制度,規範具體流程,以患者能夠理解的方式和語言充分告知患者,並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