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恢復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1.主要有幾個意思:1自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但會返還現金價值(簡單來說,現金價值就是妳保費剩余的錢加上分紅收益,根據壽險種類的不同,壹般只有原交保費的20-46.66%,白銀產品可以達到80%。
2.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兩年後,被保險人自殺,沒有法律處理。自由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的自由,可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規定。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合同沒有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責任。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全額賠付。
3.兩年是法律規定的,兩年以下的壽險沒有免責條款。
4.自殺的標準由公安機關確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不要求以自殺方式為給付條件,只以被保險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為給付條件。
5.在違法情況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違法違規導致的死亡壹般不承擔責任,但有法律規定的例外。
第四十五條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造成殘疾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保險費兩年以上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