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動物養殖場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城市居民區、高速公路、鐵路等交通要道500米以上,距離飲用水源和畜產品市場500米以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生豬汙染可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如果無效,可以以汙染環境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汙染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予懲處的行為。本罪的具體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補充規定,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改為汙染環境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未取得種畜禽生產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轉讓、出租種畜禽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出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