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簽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勞動者未委托他人代簽,簽訂的勞動合同系企業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代他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他人擅自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產生應由雙方簽字,這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他人簽名即發生法律效力:
1.勞動者授權他人以書面形式簽訂本合同;
2.勞動合同由他人代簽,用人單位事後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勞動者無異議,雙方已按約實際履行。在這些條件下,用人單位代為簽訂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