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準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