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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或文件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1978年5月24日經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至今仍然有效。

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準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