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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師和檢察官的職責
法官的職責:

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案件審理是指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依法參加合議庭或單獨審理案件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減刑、假釋;依法裁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決定對阻礙訴訟的人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的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壹)辦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檢察官的職責:

(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檢察官法律監督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確保違法者受到法律追究。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在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檢察官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出席法庭審判並支持公訴。

(三)對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還負責直接調查具體案件。作為直接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檢察官的職責之壹是依法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主要包括:受理公民的投訴、舉報和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以及法律授權檢察機關行使的其他職責。

律師的職責;

接受指派或者委托,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當事人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或者參加訴訟,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