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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配電櫃國家標準
法律分析:首先,壹般要求

1.根據施工圖中的相關技術參數選擇和配置合適的設備,以滿足本工程的使用功能。

2.確保所提供的設備是原廠生產的全新合格產品。

3.相關設備,無論在運輸、儲存、施工和安裝期間,都應采用正確的保護設施,以確保設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受到損壞。

4.相關設備和附件應附有原廠標誌、銘牌、說明、警告標誌等。所有標誌必須用中文表示,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材料應為耐腐蝕、耐磨的金屬材料,並牢固地附著在貨物的顯著位置。

第二,質量保證。

1.制造商必須具有生產和安裝同類型設備的經驗,所提供的設備必須是常規定型產品,技術成熟、運行可靠,並有五至十年或更長時間的成功運行記錄。

2.供應商應在本項目所在地設立售後服務中心,以確保及時為用戶提供完善的技術和售後服務。

3.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和驗收應符合中國或國際公認的規範和標準。如果規範/法規/標準之間存在差異,應選擇更嚴格或更高的標準;當采用最新版本時,存在標準規範的更新版本。當技術要求與圖紙有矛盾時,應遵守更高的標準要求,最終解釋權歸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域的劃分應考慮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壹個供電營業區只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批後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和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繳納電費;應當為供電企業查電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