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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非法交易處罰規定
對非法買賣煙花爆竹的處罰如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1,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2.2萬元至654.38+萬元不等的罰款;

3、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買賣煙花爆竹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壹般原則和程序;

綜上,非法買賣煙花爆竹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的處罰。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