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雖不滿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1,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裏沒有其他員工,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