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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有期限嗎?
法院的執行是有期限的。

法律分析

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