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等組織帶來不便,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凡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的車輛、行人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搭棚建房、進行集市貿易及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為交通違法行為。
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的處罰:
1,城市普通道路亂停車,或者路邊無停車線停車違法。壹般會罰款50元,不扣分。
2.在城市主幹道違法停車,罰款100-150元,不扣分。
3.在紅綠燈等交通路口違法停車的,罰款200元,扣3分。
4.最嚴重的是停了放在高速公路上,占用應急車道,違法停車。罰款300元,扣6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