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抵押的房屋以債務作擔保的,在抵押房屋登記前,抵押權不成立。因此,房屋的抵押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對於壹般動產抵押,只要雙方成立的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的抵押權就成立。但是,對於房地產抵押,我國的房地產慣例是登記生效。實踐中,當抵押物由第三方提供時,第三方應重點關註主債務的履行期。只有在主債務履行期限明確的情況下,抵押人能夠明確預見其提供的財產抵押的期限,並據此對抵押財產作出預期安排,抵押人才能從事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風險活動。另外,根據抵押權消滅的從屬性,當主債權消失時,抵押權也隨之消失。因此,在主債權期限確定後,債務人不僅可以通過提前履行債務來解除對抵押物的權利負擔(抵押),還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要求,以防止抵押物被折價或者拍賣、變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衍生問題: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壹)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二)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情況;(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的內容必須明確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