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夫妻關系有以下區別:
1,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同居不受保護;
2.夫妻應該彼此忠誠,但同居不受保護;
3.除非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否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但同居沒有;
5.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同居沒有;
6、救助措施,夫妻離婚時有過錯的應少分財產,還要承擔過錯賠償,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未領取結婚證的屬於同居關系,同居財產屬於下列各項:
1.同居後壹方的收入或財產歸該方所有。壹方為取得財產的壹方提供經濟幫助,或者在取得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勞動、提供生活幫助的,所得或者財產壹般;
2.同居後* * *購買的收入和財產歸當事人* * *所有,且同居期間* * *有相同的投資和* * *相同的業務,因此收入應為* * *相同的財產;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雙方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個人關系取得的財產屬於當事人;
6.派生收購的財產屬於派生收購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壹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