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對違反上述第三條保密規定的責任人,根據情節和後果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制止、壓制、刁難和打擊報復。
第六條以各種借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和假想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以打擊報復論處。
第七條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應認真受理,經調查確屬打擊報復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和不同性質予以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對舉報人進行各種形式打擊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向其所在單位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並嚴肅處理。
擴展數據
1,保護內容
舉報保護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完善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二是嚴肅處理泄密案件和泄密者;
三是防止舉報者受到攻擊,嚴厲查處打擊舉報者的案件。
此外,舉報人還應註意舉報方式並加強自我保護。
2.保護效果
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既保障公民行使舉報權利、實現舉報權利,又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當被舉報人發現或懷疑自己被舉報而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時,通過查辦打擊報復案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采取嚴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確保舉報信息不會泄露,從而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報道的調查是秘密進行的,這使記者感到放心,不必擔心自己的報道行為和相關事項被發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舉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