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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刑事犯罪法律
該行為未被規定為單獨的犯罪,但當後果嚴重時,應根據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其他犯罪。

(1)逃稅罪(詳見教材)

偷稅罪的行為:納稅人通過在收藏夾中添加會計網站、偽造和變造賬簿和會計憑證、在賬簿中多列或不列費用等方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或者稅務機關已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的30%,偷稅金額654.38+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金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詳見教材)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中介機構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見教材)

此外,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和罰沒財物以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