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言是模糊和開放的。雖然法律語言是開放的,但法律仍然是確定的。法律條文中的用詞是將法律條文的適用集中在語言上,而不管從語言解釋中獲得的結果是否公平合理。因此,在適用法律規定時,應當適用其表達的意思。比如“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就需要對“子女”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法律推理是司法活動中的壹種思維活動。同時,它也是壹種受法律約束和調整的合法活動,必須遵守壹定的規則。司法活動中的法律推理必須受到現行法律的約束,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條件。然而,當我們在司法活動中運用法律推理時。壹方面,我們必須遵守法律規則;另壹方面也是在做價值判斷。司法活動中的法律價值判斷實際上是在價值、利益、歷史和目的四個因素下的綜合操作,也就是說。憲法規定的原則和理想、利益的計算和平衡、歷史和當代的目標和目的都對審判活動中的法律推理產生影響。《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法官在釋法時也可以適用公序良俗做無償種植。
本題是對語言、法律推理和法律應用的綜合考查。其選項涉及範圍廣、綜合性強、內容簡單。因為法律語言模糊,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這個問題看起來很難,但實際上很簡單。法律語言是開放的,所以法律沒有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