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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1:稅法的效力
稅法效力的範圍表現為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人的效力。

1.稅法在中國的空間效力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全國有效。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法律②國務院頒布的稅收行政法規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④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行政命令除在某些特殊地區外,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這裏所謂的“個別特殊地區”主要是指香港、澳門、臺灣省和保稅區。

(2)在當地範圍內有效。

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地方立法機關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律、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區(如經濟特區、老、幼、邊、窮地區等)有效。).

2.稅法的時間效力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1)稅法生效。

在中國,稅法的生效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首先,稅法將在通過壹段時間後生效。其優點是納稅人和執法人員可以提前學習、了解和掌握稅法的具體內容,便於稅法的準確實施和執行。

第二,稅法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稅法公布後,地方政府被授權自行確定實施日期。這部稅法實質上是通過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而生效的。

(2)稅法失效。

稅法失效表明其法律約束力終止,失效通常有三種類型:

壹是用新稅法取代舊稅法。這是宣布稅法無效的最常見方式。

二是直接宣布廢除壹項稅法。

第三,稅法本身規定了廢止日期。它在稅收立法實踐中很少使用。

3.稅法對人的影響有三個國際公認的原則:

第壹,個人主義原則;

二是屬地主義原則;

三是屬人與屬地相結合原則,這是我國稅法所采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