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壹般處罰,以營利為目的,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犯賭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從重處罰,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到境外賭博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從重處罰,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加賭博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聚眾賭博行為中,在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的情況下,賭資累計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累計參賭人數達到20人以上,構成賭博罪;
2.組織10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並向其收取回扣、介紹費,不論費用多少、賭資多少,均構成賭博罪;
3.賭博作為壹種職業,無論賭資多少、獲利多少,只要賭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普遍行為,就構成賭博罪。
綜上,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案金額很小,只是為了消遣娛樂,不構成犯罪。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實際營利、賺錢。只要他具有獲取錢財的主觀目的,並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即使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錢,也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