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禁毒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考核,並將宣傳教育、禁毒康復、隊伍建設、舉報獎勵等禁毒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禁毒經費滿足禁毒工作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落實禁毒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擴展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制定本地區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目標;
(三)檢查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編制禁毒工作年度計劃和完成本系統年度禁毒工作任務,以及下級政府執行省有關規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情況;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毒品問題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調查和評估;
(五)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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