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都會去立案大廳,在那裏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如果夫妻不住在壹起,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女方會在男方所在地提起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文件:(1)請求離婚判決的起訴狀(壹式三份);(2)戶口簿;(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地文職幹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原告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通知原告到庭參加訴訟。
5.雙方出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結果有三種:(1)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2)經調解,如被告同意離婚請求,並處理好子女及財產問題,原告撤訴,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3)經調解,原告仍堅持離婚,但被告不同意,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爭議。然後法院會進行審理和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