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