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集裝箱是臨時建築時,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臨時建築施工前,必須經規劃、國土和建設部門批準,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根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構)築物不得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只能提出壹次。已超過兩年期限,未獲得延期批準,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壹)征收房屋的;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