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上述(5)中的這種加重情節,刑法修正案(2021.3.1生效)增加了新的加重情節。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兩個罪名,第壹、二款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罪,第三款規定了猥褻兒童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的猥褻行為。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都可以成為這種犯罪的受害者或淫穢對象。撫摸、舔、吸、吻、抱、手淫、雞奸等猥褻手段。猥褻兒童罪的定罪處罰,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