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達國家鼓勵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
發達國家普遍采取信貸優惠、避免雙重征稅等援助措施鼓勵國內投資者進行海外投資。
二、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由國家支持,以國內立法為基礎,並以雙邊投資協定為基礎。政府專門機構(如日本)或政府經營的公司(如美國)或政府指定的專業公司(如德國)有責任為國內海外私人投資提供保險或擔保。其中,美國、日本和德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最具代表性,其運行機制基本相同,但在承保機構、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合格東道國、政治風險保險、保險金額和期限、保險費、補償和救濟等方面有所不同,各具特色。
第三,發達國家的外資立法
大多數發達國家對外資采取相對自由開放的政策,普遍實行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待遇,但也有壹些專門立法對外資進行監管。
從發達國家外資立法的發展歷程來看,不同國家往往存在較大差異。例如,美國在立法上對待外資與對待內外資壹視同仁,但近幾十年來也開始重視加強對外資的管理和監督。然而,日本和加拿大的外國投資立法經歷了壹個從嚴格控制到自由開放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