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實無法證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0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壹)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報警電話,還應當記錄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編號、是否含有危險貨物、危險貨物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查詢並記錄逃逸駕駛人的車輛類型、顏色、特征、逃逸方向、體貌特征等相關信息。
如果報警人沒有說出自己的姓名,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意透露他的姓名,他應該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