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身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廠家更換整車;
5.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的;
6.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二、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將機動車交至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貨車、半掛車和牽引車只允許牽引1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2.小型客車只允許牽引房車掛車或總質量小於700千克的掛車。拖車不允許載人;
3.卡車牽引的拖車的裝載質量不得超過卡車本身的裝載質量。
大中型客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等機動車不準拖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