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已協商解散。《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法終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3.如果承包商違反合同,定作方應終止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定作人違反協助義務時,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需要定作人協助承擔工作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訂購方有權隨意終止。《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