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規定重大疾病病假為3個月至24個月。同時,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還需要承擔支付醫療費和其他補貼的責任。在員工醫療期間,雇主還必須為員工支付病假工資。具體金額將根據公司規定和工人的工作年限確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根據上述規定,醫院將為請病假的員工出具診斷建議書,具體請假手續和休息日期需要用人單位根據規定和診斷建議書辦理。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或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滿六個月的,應當計算十二個月內的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