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這樣壹種措施:對依法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中止執行刑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形:壹種是合法上訴且壹審判決期滿後第二天未提出上訴或抗訴的;另壹個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日期。判決前羈押的日期不得扣除緩刑考驗期限。因為拘留期間可以減刑,但緩刑不是減刑。壹審宣判後,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不再需要關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犯罪分子仍被羈押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公安機關將依法將罪犯移交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進行偵查。緩刑的試用期是多少?緩刑的試用期如何計算?《刑法》第四十八條後半部分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三)沒有再犯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