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官(包括書記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厘米的徽章。
二、法官(包括書記員)在其他場合證明其身份時,佩戴2.5厘米胸章。
三、在非審判活動中,如需佩戴證章,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並作出相關規定。
4.穿春秋裝、冬裝時,以不被衣領遮住為準,5厘米胸章應佩戴在胸袋上緣;2.5厘米的徽章佩戴在西裝的插花眼上。
五、穿夏裝時,胸袋上緣佩戴5厘米和2.5厘米的徽章。
六、不同季節的試制服不得混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和裝備管理局關於佩戴法院專用證章位置和要求的通知》規定,法官穿著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時,應當佩戴法徽作為身份標誌[1]。
第壹,法官(包括書記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厘米的徽章。
二、法官(包括書記員)在其他場合證明其身份時,佩戴2.5厘米胸章。
三、在非審判活動中,如需佩戴證章,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並作出相關規定。
4.穿春秋裝、冬裝時,以不被衣領遮住為準,5厘米胸章應佩戴在胸袋上緣;2.5厘米的徽章佩戴在西裝的插花眼上。
五、穿夏裝時,胸袋上緣佩戴5厘米和2.5厘米的徽章。
六、不同季節的試制服不得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