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將在收到起訴材料後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立案。如果不予受理,將作出裁決;如果妳對裁決不滿,妳可以上訴。
3.受理案件後,將安排庭審。如果適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期,並出具延期通知書。
4.庭審結束後,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將陳述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
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