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事權利之間的關系來看,它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
從權利是指附屬於主權利的權利。擔保物權中的抵押、質押、擔保和主債權所附的利息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源於主權利,主權利無效而從權利無效,從權利隨著主權利的消滅而消失,因此從權利不能獨立於主權利而存在。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同時轉讓從權利,受讓人同時取得與債權人相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些從權利是為債權人本身設定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移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本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或者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