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3.受賄罪(刑法第385條);
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
5.受賄罪(刑法第389條);
6.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7.引入受賄罪(刑法第392條);
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