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有以下方式處理貸款人:
1.判決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2.判決出借人只對本金承擔責任;
3.判決出借人根據自身過錯對本金(或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責任。
二、使用銀行卡的註意事項:
1.提高警惕,不要出借賬戶。如果出借賬戶,建議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借用賬戶的名稱、期限、用途、轉賬金額和責任。賬戶資金交接或轉賬時必須保留證據;
2.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銀行賬戶的審計。在審查被審計單位“存款日記賬”時,應註意發現是否存在與被審計單位業務無關的收付業務;是否存在只有金額而沒有明確匯總的事項;
3.凡實施出租、出借銀行賬戶違法犯罪行為的,壹經發現,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切實堵塞經濟領域漏洞。
出借人只要因銀行卡出借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就需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但出借後對該行為不知情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