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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權的基礎
相關概念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2.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

3.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享有的權利。

4.信托利益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可以從信托中獲得的利益。這些利益可能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有關。信托文件不明確的,應當視為關於信托財產的全部權利。

5.信托受益權流轉是指以交易信托受益權為目的,對設立信托產生的信托受益權進行交易。

(二)信托受益權規定

《信托法》對信托受益權作了如下規定:

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 * *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與受益人共同享有信托利益。信托文件未約定信托利益分配比例或者方式的,全體受益人按照同等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所有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1)信托文件規定的人;2 .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4.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以用其信托受益權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信托受益權具有作為可轉讓財產的必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