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登記時,除戶籍證明外,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壹)申請用機動車、船舶、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的,應當出具車船牌照、駕駛證和保險憑證;
(二)申請餐飲業、食品加工銷售業的,應當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出具的證明;
(三)申請資源開采、工程設計、建築修繕、制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藥品銷售、煙草銷售等。,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資質證明;
(四)申請經營旅館業、刻字業、信托寄售業和印刷業的,應當提交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批證明。
如邀請傭工或學徒,亦須提交與傭工或學徒簽訂的合約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當出具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