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的職責如下:
1.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2.負責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會計報告、經營報告、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如有疑問,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協助審閱;
4.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6、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7、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8.負責檢查和監督海外機構的管理;
9.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11,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12,全面負責所承擔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