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燃氣用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65438+萬元罰款,對個人可以處65438+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擅自經營公共燃氣閥門的;(二)利用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改用燃氣;(七)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盜用燃氣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燃氣具經銷商為達到銷售目的,擅自為用戶安裝、改裝或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壹旦被發現,他們將受到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