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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屬於哪個法律部門?
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的壹種,而該法的具體實施在我國是由稅務部門負責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依法補稅並收取利息。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