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承租人將自有財產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財產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因承租人與出賣人系同壹人而認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租人經營、使用租賃物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因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而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3)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來看,需要正確認識融資租賃交易中買賣與租賃的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的體現。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既有買賣法律關系,也有租賃法律關系。與其他合同相比,融資租賃合同由兩個合同(出租人與供應商簽訂的銷售合同,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和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賣方)組成,具有融資和被融資的雙重屬性。
兩個合同的效力互為前提,* * *的同構成為了融資租賃合同。正確認定融資租賃中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關系,避免與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混同,對準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買賣與租賃並非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二者在效力上相互交叉。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直接將標的物交付給租賃關系中的承租人,承租人享有接收標的物、向出賣人抗辯標的物質量、主張賠償等買受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