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強奸幼女的行為。暴力手段是指行為人使用毆打、捆綁等方法對被害人實施身體強制,使被害婦女無法反抗;強制手段是指行為人威脅、恐嚇被害人,實施精神脅迫,如殺害被害人或其親屬、暴露被害人隱私等。其他手段,是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的情況實施奸淫等等。根據相關法律的解釋,對於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表示無性能力的婦女,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應視為強奸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它指的是罪犯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意圖。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全體婦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奸淫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奸淫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並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