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6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
延伸信息:2008年7月65438日至7月1日,廣西在全區範圍內實施個人醫保賬戶“家庭* * *共享”政策,充分發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保障功能,增強互助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參保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在廣西範圍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用於支付本人及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其中,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既包括政策範圍內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也包括個人自費支付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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