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無情的。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義。公平也是立法者追求的社會秩序,正義是立法者認為應該確立的正確的價值取向。因為每個人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不同,所以占主導地位的立法機構會結合自己的價值觀和主流理念來立法。當然,統治階級內部存在意義的整合。而且立法還會受到立法者認知水平和歷史條件的制約。所以,沒有永恒不變的規律。事實上,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很難兼顧,因為維護或追求某種秩序,反過來會造成正義的缺失;同理,過度追求正義會影響秩序的建立。比如壹有糾紛就讓人去法院訴訟,那該有多可怕。經過長時間的響應和等待,如果沒有人去生產,社會豈不是停滯不前?更何況法律的運行成本巨大,得不償失。法律不同於理性,它面向不特定的主體。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可能也確實接觸到與法律相關的內容,只是原因不同而已。是特定群體由於生活習慣、知識、經歷、血緣關系、認識水平等因素形成的對事物的主觀既定認識。法律關註的是人的行為,是與* * * *的社會互動;理性與人的內心活動有關,不是籠統的,也不叫* * *。因為每個人的內心世界都不壹樣,而且大多數行為都是相似或者相同的,比如借用或者轉讓。所以有些案件在判決的時候,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叫好,有人黯然神傷。這其實是每個人理智或者內心感受的外在表現。法律更在乎的是某人的行為是否。學法律的都知道,有些事合法不合理,有些事合理不合法,有些事合理合法。所以法律沒有情感,只關心誰做的最符合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