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發揚尊重生命、挽救生命、樂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壹、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註冊,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
2、受到刑事處罰的;
3.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4.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期滿,復試仍不合格的;
5、暫停醫療執業兩年;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註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二、醫師從事下列活動,可以不辦理相關註冊手續:
1,參加規範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緊急醫療救援、慈善或其他公共醫療和義診;
2.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
3.在醫學會內的醫療機構執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條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第壹的原則,發揚“尊重生命、救死扶傷、樂於奉獻、大愛無邊”的崇高職業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